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并保障投资者利益 [1] - 募集资金指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及股票衍生品种所筹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资 [1]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确保项目具备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1] 内部控制与责任机制 -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和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要求 [2]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财务部负责账户开设、支付核算等具体管理 [2] - 违规责任人可能面临警告、记过或解除职务等处分,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 [2] 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数量 [2] -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3]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支取限额通知(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 [3]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仅限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 [5]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 [6] - 募投项目需按计划进度实施,若因客观因素延迟需公开披露原因 [6] 用途变更与重新论证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一年、投资进度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 [6]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同意,部分情况需股东大会批准 [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审批,但需在年报披露;超1,000万元或净额10%需股东大会审议 [8]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 [9]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且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10] - 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包括资金基本情况、使用安排、保荐机构意见等 [9][11] 超募资金使用要求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12] - 使用超募资金需披露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投资回报率,涉及关联交易等需履行额外审议程序 [12] 监督与披露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违规需报告董事会 [14]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步披露 [15]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核,鉴证结论需在年报中披露 [15][16]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检查,发现异常需向交易所报告 [16]
华平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