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系统化资金管理制度以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明确禁止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并建立责任追究与司法冻结机制保障制度执行 [1][2][3][6]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1]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 [1] 资金管理原则 -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权益 [2] - 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占用 禁止以垫付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源 [2] - 关联交易需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避免形成非正常资金占用 [2]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商业汇票、代偿债务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定方式 [2] 担保与责任机制 -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3] - 董事会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负责制度执行与监督 [4] - 财务负责人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5] - 外部审计机构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5] 违规处理措施 - 违规占用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责任人同步追责 [5] - 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 通过司法冻结股份变现清偿 [6] - 优先以现金清偿占用资金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履行审批程序并符合国家规定 [6] - 擅自批准资金占用视为严重违规 金额巨大时需通报股东会并严肃处理 [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