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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确保信息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 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1] - 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情形或事件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部门、控股子公司 [1] - 各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均为信息报告义务人 需报告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 [1] - 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获悉重大信息时需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2]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信息包括需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各控股子公司相关会议决议 [2] - 涵盖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2] - 包含重大交易事项如关联交易、诉讼仲裁、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及利润分配等 [2] - 涉及公司回购股份、承诺事项及股东承诺事项 [2] - 包括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如坏账准备、核心技术项目投资或控制权变化 [2][3] - 控股股东拟转让股份导致控制权变化时 需及时报告意向并持续更新进程 [3] - 信息报告需以书面形式提供 包括相关协议、政府批文、法院裁定等文件 [3] 报告程序与时限 - 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在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各方开始协商或负责人知悉时最先向董事会秘书预报 [3] - 需及时报告重大事件进展如决议结果、协议签署或变更、政府批准情况 [4] - 逾期付款或交付过户延迟时需报告原因及安排 并每30日更新进展直至完成 [4] - 报告需第一时间通过电话通知董事会秘书 同时传真书面文件并后续邮寄 [5] -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披露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及时提供准确完整资料 [5][6] - 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后需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 高级管理人员需敦促信息收集工作 [6] - 未及时上报信息将受处分 造成损失则追究赔偿责任 [6] 信息披露与保密 - 董事会秘书需根据证券法规对上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披露则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 [6] - 信息在公开披露前 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2] - 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整理保存上报信息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