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新劲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定义为聘任其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1] - 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不得在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职[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良好执业质量记录 并满足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条件[1]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能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且最近三年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改聘时)[1]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2]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及监督审计开展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提议启动、审议选聘文件、建议审计费用及定期提交评估报告等[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 以保障公平公正[2] - 选聘程序涵盖资质条件提出、资料审查、资质审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 最终签订业务约定书[2][3] 调查与审核机制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查阅执业质量资料、向监管部门查询或要求现场陈述等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与诚信情况[3] - 审计委员会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同意聘请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否则说明原因 审核意见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归档[3] -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议案进行审议后提交股东会[3] 股东会决议与续聘评价 - 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选聘议案 通过后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一年期业务约定书 可续聘[4] -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时需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否定性意见则改聘[4] 改聘程序与披露要求 -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4]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应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调查执业质量并发表审核意见[4] - 改聘议案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和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4]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出股东会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5] - 除执业质量重大缺陷、审计安排难以保障年报披露或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等情形外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5] - 改聘需详细披露原因、被解聘方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意见、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意见分歧内容、执业质量调查结果、近3年行政处罚及业务收费情况等[5]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 结果纳入年度审计评价 涵盖法律法规执行、选聘标准符合性及业务约定书履行等情况[6] - 对违反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董事会可通报批评责任人 股东会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时给予处分[6] - 会计师事务所若将审计项目分包转包或出具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 经股东会决议可不再选聘[6] - 董事会需将相关处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7] 附则与制度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同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