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法律依据 - 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符合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披露 [4]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豁免披露 [5][6] - 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三类具体情形 [7]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应及时披露 [8] 内部管理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10] - 业务部门需填写审批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证券事务部 [11] - 证券事务部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复核 最终由董事长做出决定 [11]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并保存不少于十年 [12] 信息披露方式 - 定期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使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9] - 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采用相同方式处理 [9] 监督与终止机制 - 公司需持续追踪已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进展 [13] - 信息泄露导致股价大幅波动时应及时核实并披露相关情况 [14]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后应及时公告并说明事由 [15] - 每期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相关登记材料 [16] 责任与义务 - 信息知情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将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7] - 相关责任人需确保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7] - 公司不得泄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17]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18] 制度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1]
新劲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