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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10]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11] - 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专户信息 大额支取通知机制 对账单报送及查询权限等核心条款[11] - 财务部需定期核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12]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对外公布的投向项目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13][14] - 实行总经理 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每笔支出需经使用部门申请 财务部审核及管理层批准[16] - 每半年度需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步披露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7]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项目搁置超一年 投资进度不足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8]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 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 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条件[22]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用途 到期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22][23] - 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于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期限不超12个月的产品[23]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及新项目 股份回购 同一批次项目结项时需明确使用计划[24] 资金用途变更监管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 包括取消原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25]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及保荐机构意见[25] -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意见 金额超500万或超募集净额5%需披露 超1000万且超10%需股东会审议[27] 监督与披露机制 - 会计部门需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9]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进行现场调查 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报告交易所及监管机构[30] - 被出具非无保留鉴证结论时 董事会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