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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锻智能: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