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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锻智能: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并规避风险,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 [1] - 对外投资定义为以货币资金、股权、土地使用权、实物或无形资产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获取未来收益的活动 [1] - 制度建立决策管理机制,确保投资科学化、规范化运作,需符合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战略规划 [1][3] 审批权限与决策标准 -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三级决策机构,各自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投资 [1][5]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包括:涉及资产总额/净资产/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值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或利润/营收/净利润占比超50%且绝对金额分别超500万元/5000万元/500万元 [2] - 董事会决策标准为上述指标占比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利润/净利润超100万元),未达标项目由总经理决策 [3][4][9] 重大投资内部控制 - 公司需指定部门专项评估重大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及回报,并监控执行进展 [12] - 董事会定期跟踪项目效益,对异常情况(如未达预期收益)需追责,主营业务投资建议需由股东/董事/高管书面提出 [13][14] 后续管理与人员委派 - 总经理牵头投资后续管理,对合资/控股公司需派出经营管理人员或董事参与决策 [15][16][17] - 派出人选由总经理决定,需履行职责确保投资保值增值,财务部需建立明细账簿完整记录投资活动 [18][19] - 子公司会计核算需遵循公司会计制度,可委派财务总监监督财务真实性 [20][21] 投资回收与转让条件 - 可回收投资的情形包括:项目经营期满、经营不善、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终止 [22] - 可转让投资的情形包括:偏离经营方向、连续亏损无前景、资金补充需求或其他必要原因 [23] - 回收与转让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25] 制度适用范围与生效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26]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生效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27][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