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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7月)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旨在规范股东会议事行为并保障股东权利[1] -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1] - 董事会需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 股东会类型与召集程序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3] - 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会未及时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2][3]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股东需满足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5]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6]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6] - 股东会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提案内容、股权登记日等要素[7] - 董事选举提案需详细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持股情况、关联关系等信息[6]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机制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为主,可结合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8] - 股东可通过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需明确投票指示[9] - 每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自有股份无表决权[11]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需单独计票并披露[12] - 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持股30%以上的股东必须采用该制度[12] 股东会决议与执行 - 普通决议需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8] - 股东会决议需公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股东持股比例等详细信息[18] - 派现、送股等方案需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18] - 公司需聘请律所对股东会程序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披露[20] 规则效力与修订 -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冲突时以章程为准[21] - 规则修改需经股东会批准,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1] - 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