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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能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

增持人主体资格 - 增持人为海宁市正达经编有限公司,由芯能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分别持股90%和10%,属于一致行动人[3][4] - 正达经编注册资本1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经编布制造、加工及进出口业务[4] - 核查确认正达经编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增持主体资格[5] 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 增持前正达经编单独持有公司股份6992万股,占总股本13.9838%;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1.9056亿股,占总股本38.1115%[6] - 增持计划为2025年3月5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总股本2%[6] - 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正达经编已完成增持1000万股(占总股本2%),金额8475.0279万元,超计划下限[7] - 增持后正达经编持股增至7992万股(占总股本15.9838%),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增至2.0056亿股(占总股本40.1115%)[7] 信息披露情况 - 公司已披露增持计划公告(临2025-006)、首次增持触及1%提示性公告(临2025-007)及权益变动公告(临2025-009)[7][8] 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条款:控股股东持股超30%满一年后,12个月内增持比例未超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