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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期")内为陆玲玲等 5 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1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以下简称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国浩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