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特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 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具有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