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通科技: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会议通知由证券事务部拟定, 并报经董事长批准后发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惠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机构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 司董事会还设立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