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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本制度所述投资不包括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或设立、增资全资子公司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 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的 报批手续。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 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本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 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 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 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应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