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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IPO重大调整!新上市申请人可“二选一”进行IPO发售分配

首次公开招股发售及定价机制优化 - 将首次公开招股时初步拟发售股份的至少40%分配至建簿配售部分 最低分配比例由原建议的50%下调至40% [1] - 公开认购部分允许新上市申请人选用机制A或机制B作为分配机制 [1] - 机制A下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最大回拨百分比由原建议的20%上调至35% [2] - 机制B下引入新机制选项 要求发行人事先选定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比例 下限为发售股份的10% 上限为60% 并无回补机制 最大百分比由原建议的50%上调至60% [2] - 保留现有基石投资6个月禁售期规定以维持投资者对发售的承诺 [2] 公开认购部分分配规则调整 - 公开认购部分超额认购倍数与分配比例挂钩:超额认购≥15倍至<50倍时分配15% ≥50倍至<100倍时分配25% ≥100倍时分配35% [2] - 现行机制下公开认购部分初订分配比例为5% [6] - 新机制允许发行人选择无回补机制方案 将最少10%股份分配给公开认购部分 [6] 初始公众持股量及自由流通量要求变更 - 新层级式架构的最低初始公众持股量门槛由原建议的5%上调至10% [3] - 适用于A+H发行人的初始自由流通量门槛由"占H股总数的10%"改为"占A+H股总数的5%" [3] - 拥有单一股份类别的发行人初始公众持股量门槛在10%-25%之间不等 需同时满足5,000万港元市值要求(GEM板块为1,500万港元) [3] - 无其他上市股份的H股发行人需满足10%持股比例或达6亿港元市值 [3] - A+H发行人需满足5%持股比例及5,000万港元市值(GEM板块为1,500万港元)或达6亿港元市值 [3] 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优化 - 引入层级式持续公众持股量要求:可选择维持初始规定门槛或替代门槛(10亿港元市值及10%公众持股量) [9][10] - A+H发行人持续公众持股量要求调整为"公众持有的H股必须达到10亿港元市值或5%公众持股量" [9][10] - 若公众持股量低于适用门槛则违反《上市规则》 需恢复公众持股量并刊发公告 且不得采取可能进一步降低公众持股量的行动 [9] 改革背景及市场影响 - 港股新股市场定价机制已27年未改变 当前新股交易规模较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大5至10倍 国际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度显著提升 [4] - 目前港股市场交易接近九成来自机构投资者 较二十多年前机构投资者占比不足一半的情况发生根本性改变 [5] - 新规旨在为发行人和投资者建立更灵活、清晰和透明的新股定价和股份分配框架 平衡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的分配比例 [4][5] - 改革可提升新股定价及分配机制的稳健性 确保上市时有足够的可交易股份 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4][7] - 新规将于2025年8月4日生效 当前新股市场活跃 正在处理中的申请数目创下纪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