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2]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2]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 [2] - 建立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 使用 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披露 [3]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 [3] 募集资金存储 - 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资金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4] -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 [4] - 资金到账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方可使用资金 [4]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 [4] - 商业银行三次未提供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可终止协议 [5] 募集资金使用 - 需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资金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5] - 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时需披露实际使用情况 [5] - 项目投资进度或收益低于预期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5] - 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6] - 不得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使用 [6]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后 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 [6]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实施且产品需安全高流动性 [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产品详情及保荐人意见 [8]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用于主营业务且不超过12个月 [8]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并披露使用计划 [9] - 超募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9]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 但需年报披露 [10] - 节余资金超募集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 [1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流视为用途变更 [11] -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也视为用途变更 [11] - 变更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11] - 新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1] - 变更需披露原项目情况 新项目可行性及投资计划 [11] - 涉及收购控股股东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 [12] - 项目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原因 已投资金额及效益 [12]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需披露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严重影响计划时需及时公告 [12]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及后续计划 [13] - 财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 [13] - 内部审计每半年检查一次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1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 [14]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4] - 保荐人每半年进行现场调查 年度出具核查报告 [15] - 核查报告需包含资金存放 使用 项目进展及置换情况 [15] 附则 - 制度通过子公司实施时适用本办法 [16]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生效 [16]
保税科技: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