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监管框架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并按预定用途使用 达到预期效果 [1] - 办法适用于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董事会负责确保本办法有效实施 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要求 [1]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2] -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 - 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同样适用本办法监管要求 [2] 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2] - 境外项目需额外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2]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账户信息 大额支取通知机制等八项核心条款 [2][3] 资金使用规范 - 需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资金 出现重大影响需及时报告交易所 [3] - 使用申请需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经部门申请和付款审批流程后由财务部执行 [4] - 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公允 防止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4] 项目调整机制 - 当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项目搁置超一年 投入不足计划50%或出现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 [4] - 决定终止原项目的 需尽快选择新投资项目 [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 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 [6] 闲置资金运用 - 闲置募集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需通过专项账户实施且限于主营业务 [6] - 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安全性高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 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7]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8]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9] - 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和股东会批准 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10] - 变更投向需公告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可行性分析 投资计划等七项内容 [10][11] 监督与报告机制 - 财务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 法律审计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11] - 董事会每半年度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披露 [12]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12] 审计与责任追究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需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3] - 控股股东 董事 高管违反办法的 将依规惩戒 情节严重的报监管机构查处 [13] - 董事 高管违规的 公司可降低薪酬 免职并要求赔偿损失 [13] 附则说明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规冲突则按新规执行并及时修订 [14] - 本办法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14]
航天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