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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能电力: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治理结构 - 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 [1] -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比超过50% 成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1] - 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工作 [2] 委员任职机制 - 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 可连选连任 [2]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比例不符合规定时 需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就任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三分之二时暂停行使职权 董事会需尽快增补新委员 [3] 职责权限范围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 监督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 [4] - 需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事项包括:披露财务报告、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变更等 [4] -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4] 会议运作机制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 通知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 [4]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5][6] - 允许通过视频会议、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表决 委托出席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6] 信息披露与记录 - 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委员会履职情况和会议召开情况 [7]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人员签字并妥善保存 所有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7] - 若委员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 无法形成决议时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7] 规则效力与执行 - 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8] - 规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以届时有效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