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规范运作水平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充分论证 确保项目具备良好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1]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用途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投向 并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实际使用情况[2]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以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 确保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3]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多次融资需独立设置专户[3]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3] - 商业银行需每月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 若银行三次未及时配合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以买卖证券为主业的公司[5] - 公司需防止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 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 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保荐机构意见[12] - 使用超募资金需优先补充募投项目缺口 其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或现金管理 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流需股东大会审议且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10]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履行相应程序 超过10%需股东大会审议 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但在年报中披露[14] 募集资金监督与核查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5] - 保荐机构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交易所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7]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公司需承担相关费用[18]
和胜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