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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数源: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司章程修订核心内容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公司章程具体条款修订 - 修订后条款明确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党委政治核心作用的相关表述 [2] - 法定代表人定义修订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时辞去职务 [3] - 新增法定代表人职权与责任条款 明确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及追偿机制 [4] - 股东责任条款修订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责任条款修订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 - 高级管理人员定义修订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6] - 新增财务资助条款 规定公司可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需经2/3以上董事通过 [7] - 增加资本方式修订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删除"公开发行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份"表述 [8] - 股份收购程序修订 明确不同情形下股份处理时限及持有上限 规定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9] - 股份转让规则修订 明确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转让限制期仍为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10] - 新增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股份转让规定 要求遵守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等监管要求 [11] - 短线交易收益归入规则修订 将监管对象调整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2] - 明确短线交易规则涵盖范围包括相关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权性质证券 [13] - 股东权利条款修订 增加股东可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 删除股东查阅需缴付合理费用的规定 [14] - 新增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 包括未召开会议、未进行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法定要求等 [17] - 股东诉讼权条款修订 将受理诉讼请求的主体由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并扩展至全资子公司相关情形 [18][19] - 股东义务条款修订 将"不得退股"调整为"不得抽回其股本" 并简化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表述 [20] -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条款 要求其维护公司利益 并详细列出八项具体义务 [21] -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及转让规定 要求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稳定 遵守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 [22] - 股东会职权修订 增加对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的职权 明确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代为行使 [23] - 对外担保审议标准修订 调整担保总额计算基准 增加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要求 [24] - 新增重大交易审议标准 明确达到总资产50%、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营业收入50%、净利润50%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等标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6] - 新增财务资助审议标准 规定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净资产10%等情形须经股东会审议 [28] - 明确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回避表决 [29][30] - 股东会召开规定修订 年度股东会召开时间明确为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 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形中监事会提议召开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31] - 股东会召开方式修订 规定现场会议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需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32] - 临时股东会提议程序修订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33][34] - 股东提案权门槛由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调整为1%以上股份 [39] - 股东会通知期限修订 明确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 [42] - 股东会延期召开规定修订 要求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 且延期后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间隔规定 [44] - 股东会主持规则修订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主持人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49] - 股东会决议类型修订 普通决议通过标准调整为"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标准仍为"2/3以上"通过 [53] - 累积投票制相关规定调整 明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提出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