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制定本规则旨在规范股东会行为 确保依法行使职权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1]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于出现法定情形时两个月内召开[1] - 公司若无法按期召开股东会 需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原因并公告[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十日内书面反馈意见[2] - 审计委员会或单独/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十日内反馈[3] - 若董事会不同意召集或未反馈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持股10%以上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3][4]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股东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交易所备案 且召集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5]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需在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6]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二十日通知 临时股东会需提前十五日通知 通知需完整披露提案内容及背景资料[6] - 董事选举提案需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持股情况、关联关系及处罚记录等信息[6] - 股东会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间隔不超过七个工作日)、表决方式及联系人信息[7]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可结合电子通信方式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9] - 会议需保证正常秩序 制止干扰行为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均有权出席 每股享有一表决权[9][10] - 股东需凭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席 委托书需载明代理人信息、股东指示及有效期限等内容[10][11] - 会议主持人需在表决前宣布出席股东人数及持股总数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13] 决议与记录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 列明出席股东人数、持股比例、表决结果及决议详情 对普通股与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分别统计[17] - 会议记录需记载会议议程、出席人员、审议经过、表决结果及质询意见等内容 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主持人签名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8] - 若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无效 股东可因程序或内容违规在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9] 附则 - 本规则所称公告指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及交易所网站披露 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1][22]
威孚高科: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