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维护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类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承诺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投向,并完整披露使用情况[2] - 董事及高管需监督资金规范使用,禁止协助变相改变用途,违规者需承担相应责任[2][4] 募集资金存放要求 - 募集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不得与非募集资金混用,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3][8] - 公司需在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等条款[3][9] - 银行需按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若银行三次未履行义务,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3][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限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或高风险交易,不得质押或委托贷款[4][5] - 资金使用需防止关联方占用,发现占用需及时追回并披露[5] - 每笔资金使用需经部门申请、财务审核及总经理/董事会审批,超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5][6] 投资项目监管 - 项目进度需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并公开披露,若因不可抗力延迟需说明原因[6]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6][14] - 变更实施地点、使用节余资金或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涉及股东会标准的需股东会批准[7][8][15]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限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9][17] - 现金管理需公告资金基本情况、闲置原因、产品风险控制措施及保荐人意见[9][1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操作,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0][11]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流或现金管理,需明确使用计划并按批结项[12][23] - 投资新项目需披露建设方案、投资合理性及回报率,涉及关联交易需履行额外程序[12][24] 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视为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审慎选择新项目并分析可行性[13][14][26] - 合资实施项目需确保公司控股,收购关联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14][28]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配合保荐人督导[15][16] - 会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7][18]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18][19]
史丹利: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