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史丹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高管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高管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 [3] - 董事辞职后60日内需完成补选,董事长辞任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4][5] - 出现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少于董事会三分之一等情形时,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 [6][7]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经济犯罪刑罚、破产清算个人责任、失信被执行等8类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高管,已任职者需解除职务 [8] 离职程序与移交要求 -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则自动离职,股东会/董事会可决议解任董事/高管,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9] - 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需移交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结事项清单,董事会秘书监督交接并提交报告 [10][11] - 离职前未履行公开承诺者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未履行则需赔偿公司损失 [12]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董事/高管不得干扰公司经营,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13]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每年转让比例不超过持股总数25%,需履行持股承诺 [1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提供必要文件说明,职务违规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15][16]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违反忠实义务者,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17]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18]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与法律/《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19]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