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2]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2] -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以增强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2] -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不得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文件所列用途 [2] 募集资金的存储 - 公司应当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 [4]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5] -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6]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6] 募集资金的使用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 [6] - 禁止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6] - 禁止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6]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7]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临时补流、改变用途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7]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9]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9]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单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0]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1]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2]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程序 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使用节余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还需股东会审议 [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程序 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13]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3]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新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14][15] - 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16]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具体原因、已投资金额及完工程度等信息 [18] 监督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16]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16]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需每半年度进行现场调查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7]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17]
铁流股份: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