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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光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司治理制度 -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并维护股东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任则职务自然终止,若未及时改选需继续履职至新成员就任 [1] - 董事辞职通常自提交书面报告起生效,但若导致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合规,需留任至补选完成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2] - 股东会或董事会可决议罢免董事或解聘高管,决议当日生效,无正当理由解任可要求赔偿 [3] 离职程序与交接要求 - 离职人员需在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及印章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3] - 对未完成事务需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及后续安排 [4] - 公司需在董事长辞任后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3] 信息披露与后续义务 - 公司披露离任公告需包含离任时间、原因、职务变动、是否继续任职、未履行承诺及影响等情况 [5] - 离职人员需配合离任审计,重点核查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事项 [5] - 离职后仍需履行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竞业禁止约定需遵守 [6] 股份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6]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6] - 需严格履行关于持股比例、期限及变动方式的承诺 [6]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可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追责,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7] - 被追责者可于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7]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9]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