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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股份: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条件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须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包括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均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6][7]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需在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后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若同意则应在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会议通知[6][7] - 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未在十日内反馈 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7]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且董事会需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予以配合[8][9]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应在收到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9] - 股东会通知需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 网络表决程序等内容 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11] - 一旦发出股东会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 若确需变更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2] 股东出席与表决机制 - 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人信息 代理人信息 投票意见指示及有效期限[13] - 股东会表决采用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18] - 涉及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形成决议[20] 会议主持与决议执行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15]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 内容包括出席股东人数 所持股份比例 表决方式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23] - 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无效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4] 其他重要规定 -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需聘请律师对会议召集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22] - 股东会会议记录需保存十年以上 内容包括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 表决结果及股东质询意见等[23] - 股东会通过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后 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