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 强化风险控制并保护投资者权益及公司利益 依据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委托理财定义为利用闲置资金委托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1] - 公司需选择资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的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金额 期限及投资品种等细节[1] 资金使用与投资标准 - 委托理财资金必须为闲置资金 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需求 投资标的需具备高安全性 高流动性及低风险特性 且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2] -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账户 禁止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2] 部门职责与分工 - 财务部作为具体经办部门 负责审核评估委托理财的预期收益与投资风险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并确保理财业务符合制度规定及到期资金回收[2] - 审计部负责监督与审计理财业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投资部与法务部负责审核相关文件协议[2] 审批权限与额度限制 - 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时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信息[2] - 额度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时 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得超限[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时 需额外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3] 信息披露与风险应对 - 公司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委托理财事项 并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履行披露义务[3] - 禁止通过委托理财规避资产购买或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 或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若对资金投向有控制或重大影响 需披露最终投向及交易对手方详情并揭示风险[4] - 如出现本金安全风险 财务部需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由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并采取措施回收资金[4] - 发生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协议条款变更或受托方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进展及应对措施[4] 监督与责任追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督导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委托理财事项 发现违规情况时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4] - 相关人员需知悉法律法规 禁止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违反规定导致公司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时将追究责任[5] 制度附则与执行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法规冲突则以法规为准[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5]
国光股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