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强化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和监管的规范性 确保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提升使用效益 [1][3][4] - 募集资金必须专户存储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并严格限制非募集资金混入 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3][6] - 资金使用需专款专用 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 变相改变用途或关联方占用 闲置资金可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但需符合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 [4][5][7][8] -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变更后项目必须聚焦主营业务 [11][12][13] - 公司需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董事会每半年度编制专项报告 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核查 年度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13][16][18]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超募资金也纳入专户管理 [3][6] - 资金到账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 银行对账单报送 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及监管职责 [3][7] - 协议终止需2周内重签 保荐机构发现违约需督促整改并书面报告交易所 [4][8] 募集资金使用 - 资金需专款专用 用于主营业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使用需履行审批手续 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严重影响使用计划需报告交易所 [4][5][9] - 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 变相改变用途 或关联方使用 发现控股股东占用需要求归还并披露 [5][10]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到账6个月内完成 置换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及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6][12] - 闲置资金可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需为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 流动性好(期限不超12个月)且非质押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 仅用于主营业务 单次不超12个月 [7][8][15] -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 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 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履行变更程序 [9][16]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 闲置部分现金管理或补流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9][10][18]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 股东会通过 变更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 [11][12][19]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 [12][20][22] - 变更需及时公告 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需额外审议 对外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原因 定价依据等 [12][13][15]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 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年度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3][16][24] - 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核查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内容包括资金存放 项目进展 置换情况 投向变更等 [13][16][18][25] - 财务部门需设立资金使用台账 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检查 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需报告董事会并公告 [16][26]
新经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