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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导航: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制度 明确资金占用类型、防范原则、责任主体及具体措施 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1][2][5] 资金占用定义与类型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如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如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无偿拆借资金等) [2] - 非经营性占用具体涵盖代垫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代偿债务、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无商品劳务对价情况下的资金提供 [2][3] 防范原则与禁止行为 - 公司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往来占用资金 不得以垫支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 [3]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要求公司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提供委托贷款、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操作等十类资金占用行为 [3][4] - 特别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形式 [5] 组织架构与责任主体 - 设立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的专项领导小组 成员包括财经部和审计部人员 作为日常监督机构 [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对资金安全负有法定责任 财经部为具体执行职能部门 [1][5][6]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防范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需定期检查资金往来及资产受限情况 [5] 监督与报告机制 - 财经部和审计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财务总监需在审议半年度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专项报告占用情况 [3][6] - 财务负责人需保证财务独立性 对违规指令需拒绝并立即报告董事会 [6] - 发现资金占用时 董事会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 [8] 应急处置与法律措施 - 发生资金侵占时 董事会需采取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提起法律诉讼及财产保全等措施 [7] - 若董事会怠于履职 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8] - 资金占用未解决前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8] 审计与信息披露 - 注册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需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9] -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性 防止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挪用 [9] 责任追究机制 - 对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给予处分或提请罢免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9][10] - 发生非经营性占用或违规担保造成损失时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