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百姓提供“质优价宜”用药清单!三“问”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
集采规则变化 - 强调"集采非新药,新药不集采"以保护行业创新积极性 协议期内的国谈品种及竞价准入医保第一年的药品明确不纳入集采 [1] - 创新药因研发周期长成本高通过医保谈判进入报销 协议期内不降价保证合理回报 对上市时间长竞争激烈的品种进行带量采购 [1] - 临床用药特点被充分考虑 窄治疗窗药物、高风险替换及不良反应多的药品未纳入集采 [1] - 选择2024年采购金额超1亿元的药品进行集采 提高规模效益同时给企业更长时间培育市场 [1] 报价机制优化 - 不以最低价为参考 优化价差控制锚点规则避免异常低价淘汰正常报价企业 [2] - 增加未入围企业"复活"机制 主流厂家药品可通过主动降价获得中选资格 引导理性竞争 [2] - 要求所有投标企业承诺不低于成本报价 最低报价中小企业需解释合理性 防止恶性低价竞争 [2] 用药可及性提升 - 按厂牌报量尊重临床需求 提高药品可获得性 [3] - 鼓励药店参与报量拓宽销售渠道 使群众更便捷购买质优价宜药品 [3] - 儿童药品获特殊独立分组 有助于提升儿童用药可及性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