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已获得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6][9] - 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证监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基金、券商、保险等机构 [10][16] -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锁定期6个月 [16][19] 公司主体资格与合规性 - 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存续状态正常,无终止情形 [6][20] - 公司业务以数字化创新技术服务、智能终端产品与智能电子业务、数字能源与智算服务为主营 [24] -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项条件 [12][13][15] 公司财务与资产状况 -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无擅自改变用途情形 [12] - 公司主要财产包括房产、商标、专利等,权属清晰无纠纷 [25][26] - 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未超过净资产30%,不涉及类金融业务 [37][38]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决议合法有效 [27][28] - 公司资产、人员、财务、业务独立,具备自主经营能力 [22] -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程序合规 [24][25] 募投项目与业务发展 -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产能过剩或限制类行业 [33] - 募投项目已完成备案手续,未与关联方构成同业竞争 [34] -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5] 法律风险与诉讼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无重大未决诉讼或行政处罚 [36][37] - 《募集说明书》披露内容与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37][38]
软通动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