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管理原则 - 公司投资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 以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为先决条件 [4] - 理财产品发行方需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 资金不得用于深交所规定的风险投资 [5] - 投资资金仅限于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6]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 投资理财审批实行分级授权:资产1.5%以内由总经理批准 1.5%-10%由董事长批准 10%-50%由董事会批准 超过50%需股东会审议 [10] - 经审批额度在12个月内可滚动使用 但任一时点理财余额不得超过期间内最高审批额度 [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时 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需符合高安全性、高流动性要求 原则上仅投资商业银行产品 [12] 部门职责与监督机制 - 财务部负责投资前论证、执行监督、资金跟踪、日常核算及信息披露报告 [8] - 审计部负责风险评估和监控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有权核查理财业务 [9][17] - 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停止违规投资活动 [18] 信息披露与风险控制 - 投资理财达到深交所披露标准时需及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需在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20] - 执行人员及知情人员不得在信息披露前向外界透露投资情况 [19] - 投资完成后需取得投资证明并及时记账 合同协议等资料需归档保存 [14] 子公司管理与制度执行 - 子公司投资理财需向公司财务部申请并按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未经审批不得开展任何理财活动 [13]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及解释 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及细则解释 [22]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按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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