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股东及利益相关人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规则等法律法规[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合并报表公司、董事、高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原则,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不得选择性披露或提前泄露[4][5] - 董事、监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确保披露及时性,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7][8] - 披露语言应简明扼要,避免宣传性用语,指定媒体披露内容需与交易所登记一致[10][1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但不得用于业务宣传或内幕交易[14][15] - 暂缓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形包括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利益等,且需在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及时补披露[15][16] - 定期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17]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和临时报告,年报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2][23] - 定期报告需涵盖财务数据、股东持股、管理层讨论等,且董事会需对非标准审计意见作出说明[25][26] - 临时报告触发条件包括重大诉讼、资产重组、股权变动等26项情形,需说明事件起因及影响[26][28] 信息披露管理与职责 - 董事会为信息披露领导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及保密工作[34][36] - 高管需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及财务重大事件,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数据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37][38] -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配合公司履行披露义务,不得滥用权利索取内幕信息[42][44] 信息披露程序与媒体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高管起草、董事会审议及董事签字确认,临时报告需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合规审查后披露[50][51] - 信息更正需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披露媒体以指定报刊和网站优先,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渠道[53][55] 保密与责任机制 - 信息知情人需严格保密未公开信息,违规泄露将追责,造成损失的可处以行政及经济处罚[64][65] - 公司建立财务内控及监督机制,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年报审计需由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59][60] 附则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72][73]
北新路桥: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