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1][2] - 离职管理遵循四大原则: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保护股东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形 [2] - 董事/高管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生效时间分两种:一般情况送达即生效,特殊情形需补缺后生效(如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合规) [2] - 公司需在董事辞职后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合规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需赔偿 [2] - 明确8类人员不得担任董事/高管(如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经济犯罪未逾5年、破产责任人未逾3年等),违规任命无效 [2][3] 离职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办妥移交手续,确保工作交接不影响公司运营 [3] - 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 [3] -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可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违约需赔偿损失 [3] - 离职后仍需履行忠实义务(合理期间内)和保密义务(至商业秘密公开),其他义务视情况至少延续两年 [3]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擅自离职致损需赔偿,违法违规行为将追责 [3][4]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禁止转让股份 [3][4]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在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3][4] - 需严格履行持股比例、期限等承诺,董事会秘书监督持股变动并适时上报监管部门 [4]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4]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
郑中设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