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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中设计: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募集资金定义包括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含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需专户存储于商业银行,不得与非募集资金混用,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4]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支取超净额20%时的通知义务等7项核心条款[5] - 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将控股子公司纳入协议签署方[5]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质押或变相挪用[6] - 需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发现占用需及时追讨并披露[7]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意见,涉及股东会标准的需提交股东会[11]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股份回购,闲置时可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10][12] - 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超过10%或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2][16]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4]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操作,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6][17] 监督与披露机制 - 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14][26]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异常结论需披露整改措施[26][27] - 保荐人每半年现场核查,发现资金异常需向深交所报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