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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中设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形式涵盖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2] -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包括董事会、董事、高管、控股子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5] - 除强制性披露外,公司应主动披露对股东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获取平等性[6] - 董事及高管对信息披露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经理、董秘分别对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性负责[8]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文件 - 招股说明书需符合证监会规定,披露所有重大投资决策信息,经核准后须在证券发行前公告[13] - 上市公告书需经交易所审核,董事及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6] - 招股说明书引用保荐机构意见时需确保一致性,避免误导[17] 定期报告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审计,披露时限分别为会计年度结束4/2/1个月内[20][21] - 董事会需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审计委员会需审核财务信息并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业绩预告需在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发布[25] 临时报告 - 重大交易(如资产买卖、对外投资、担保等)达到总资产10%或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等标准时需披露[29] - 关联交易金额超30万元(自然人)或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法人)时需经独董审议并披露[33] - 重大事件(如资产重组、股权质押、主要资产冻结等)需在董事会决议或协议签署时立即披露[34][35]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总负责人,证券部为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文件保存与披露协调[42][44]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指定信息披露报告人,重大信息需在当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董秘[52][53] - 股东及实控人需配合履行披露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获取内幕信息[47][49] 保密与违规处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重大信息传递需专人负责[59][60] - 违规情形包括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提供错误资料、内幕交易等,公司将追究责任并合并监管处罚[62][64]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64][65] -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