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需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2] - 披露信息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 [3] - 自愿披露信息不得与法定披露内容冲突,公开承诺需及时履行并披露 [4] - 信息披露文件需通过指定渠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替代公告义务 [4] 信息披露内容 定期报告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包含财务数据、股东持股、董事会报告等21项内容 [6][8] - 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涵盖财务指标、股东变化、重大诉讼等7项内容 [8]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说明理由 [8] 临时报告 - 重大事件如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重大资产重组、业绩大幅波动等28类情形需立即披露 [9][10]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时,若信息已泄露需提前披露现状 [10]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11][12]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有权查阅所有相关文件并参加关键会议 [14] -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5%以上、股份质押冻结等需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 [16] - 关联交易需严格执行审议程序,持股5%以上股东需及时报送关联关系说明 [17]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股东会说明原因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17]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准确性负责 [18]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确保披露及时性,但能证明已尽勤勉义务的除外 [18]
博通集成: 博通集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