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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 《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公司治理结构修订 - 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主要涉及条款表述和决策机制的调整 [1] - "风险管理中心"统一修改为"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强化职能定位 [1] - 委员会成员仍保持五名董事及高管构成(含一名独董),提名选举流程未变更 [1] 会议机制优化 - 明确临时会议召集权扩展至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 [3] - 保留现场/通讯会议双模式,新增反对意见存档要求,强化决策留痕 [4] - 回避制度升级,规定因回避导致无法决议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 运作流程规范 - 列席人员范围明确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维持无表决权原则 [7] - 保密条款加强表述,禁止"公开或泄披露"信息 [7] - 修订后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