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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正案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订 - 公司对《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术语规范化和条款细化,例如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子分公司"修改为"子公司、分公司" [1] -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范围扩大,新增"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关联人",并明确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义务 [1] - 关联交易类事项的报告标准调整,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门槛明确为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需超过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 [4] 关联交易管理强化 - 禁止公司及子公司以委托贷款、虚假商业票据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输送资金,新增"控股股东关联人"作为限制对象 [3]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细化,连续12个月内同类交易需累计计算,已披露部分可豁免 [4] - 新增六类需报告的敏感情形,包括代关联方垫支费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监管认定的违规行为 [3]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沟通机制 - 非强制性敏感信息可通过官网、交易所平台、新媒体等多渠道回应投资者,需经审核且符合法规要求 [5] - 明确董事会秘书协调相关部门与投资者沟通的职责,确保信息澄清的及时性 [5] - 制度修订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8月8日生效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