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旨在规范股东会运作机制 明确职权分工和决策程序 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和合规性 [1][2][3] 股东会职权与授权事项 - 股东会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2] - 临时股东会召开触发条件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书面请求等七类情形 [2] - 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涵盖19类决策事项 包括资产交易、对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关联交易等 授权范围需符合财务指标阈值 [4][5] - 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或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 - 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关联担保需非关联董事双重多数表决并通过股东会审议 [8] - 关联交易审批以金额和净资产占比为基准:与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 [9] 股东会召集与提案机制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意见 [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若董事会未响应可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 后者未履职时股东可自行召集 [14] - 提案权赋予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及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 临时提案需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 [16][17] - 股东会通知期限为年度会议20日前、临时会议15日前 通过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18]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程序 - 会议以现场形式为主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且结束不早于会议当日15:00 [19][20] - 表决权分配遵循股份一比一原则 公司自有股份无表决权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20][25] -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6][27] - 表决结果需由股东代表、律师共同计票监票 现场宣布结果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 [29][31] 决议效力与执行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 列明出席股东持股比例、表决结果及决议详情 [30] -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程序违规或内容违反章程可被股东在60日内请求撤销 [32] -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需在股东会后2个月内实施 [32] 规则效力与解释 - 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需董事会提出修正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36] - 规则与上位法冲突时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36]
上海电力: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