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辞任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2]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1/3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大会可解任职工代表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董事辞任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符合法规要求 [2] - 明确8类不得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破产责任未逾3年等 [2] - 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 公司需解除其职务并停止履职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事会移交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3] - 移交完成后需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文件 [3] - 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4]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的 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4]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 董事离职后忠实义务不当然解除 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其他义务按公平原则综合判定 [4] - 任职期间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或终止 [4]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同类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5]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5] - 执行职务违反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需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因离职免除 [5] 责任追究机制 - 离职后需持续向公司报备任职期间公开承诺(如增持计划、限售承诺)及重大事项的履行进展 [5] - 发现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附则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后续法规或章程冲突时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6] -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日久光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