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 规避投资风险 实现资金时间价值最大化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 [1] - 对外投资定义为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 [1] 投资分类与基本原则 -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指持有不超过一年的可变现投资如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指超过一年不能或不准备变现的投资如债券投资、股权投资等 [2] - 投资管理遵循合法性、战略性、资源合理配置、风险控制及效益最大化原则 [2]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股份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2] 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 -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 各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决策 [2] - 董事长负责统筹协调投资管理部等部门进行新项目信息收集、初步评估及监督执行 [3] - 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协同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等工作 [3] - 投资管理部负责研究中长期投资规划、项目效益评估及绩效管理 [3] - 法律顾问或律师团队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的法律审核 [3] 审批权限与决策管理 - 对外投资审批需严格遵循《公司法》、证监会规章、深交所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权限 [4] - 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对投资必要性、可行性及收益率进行认证研究 [4] - 委托理财事项需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不得授权董事个人或管理层行使审批权 [4] 短期投资管理 - 短期投资决策程序包括财务部按类别、数量、单价等登记入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4] - 证券投资需执行财务部和董事办联合控制制度 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操作与资金管理分离 [4] - 短期有价证券需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财务部定期核对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 [5] 长期投资管理 - 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初步评估后提出建议 报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5] - 初审通过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交董事长审查 董事会权限内项目提交董事办审核 [5]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授权部门实施 总经理办公会监督项目运作 [5] - 长期投资需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法律审核及决策机构批准 [6] - 财务部协同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实物投入需办理交接手续 [6] 投资监督与档案管理 - 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定期编制预算执行报表并分析经营状况 [6] -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 投资预算调整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7] - 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7] - 建立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由投资管理部整理从预选到竣工移交的档案资料 [7] 投资转让与收回 - 公司可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 处置行为需符合法律法规 [7] - 投资转让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权限相同 财务部负责资产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7] 投资人事管理 - 公司对合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参与运营决策 对子公司派出董事长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 [8] - 派出人员人选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初步意见 董事长审查通过 [8] - 派出人员需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每年签订责任书接受考核并提交述职报告 [8] 财务管理与审计 - 财务部对对外投资进行完整财务记录和会计核算 按项目建立明细账簿 [9] - 财务部取得被投资单位财务报告进行分析 维护公司权益 [9] - 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全面检查 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9] - 子公司会计核算需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 每月向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 [9] -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监督财务状况 定期盘点投资资产确保账实一致 [9]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会秘书负责按深交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 披露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交易成交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等 [10] - 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可分期缴足出资额的 以协议约定全部出资额为披露标准 [10] - 委托理财事项以发生额或连续十二个月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披露规定 [10] - 子公司需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时间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11] - 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间交易可不按制度披露和履行程序 [11] 责任追究与附则 - 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项目执行进展和收益情况 对未达预期或损失情况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 [11]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由董事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1]
天源迪科: 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