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规范资金提供行为 明确资助对象范围 审批权限 操作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旨在防范财务风险并确保经营稳健 [1][2][3][4][5][6][7][8] 制度总则 - 制度依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制定 [1] - 对外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1] -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 且其他股东不包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免于执行本制度 [1] - 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参照本制度执行 [1]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2] - 三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 或深交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对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 [3] -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为公司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时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 [3] - 董事会审议前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3] 操作程序 - 财务部负责被资助企业的风险调查工作 审计部负责审核风险评估 [4] - 申请单位需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决策文件 由财务负责人初核 董事会秘书复核 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按审批权限履行程序 [4] - 申请报告需包括资助原因 风险评估 主要财务指标 资助条款 用途说明 偿还计划及保证措施 上年类似业务金额及其他股东义务 [4][5] - 附件材料需包括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协议或合同样本及其他资料 [5] - 财务负责人需初核资金状况 资金安排 支付后影响及偿还计划合理性 董事会秘书负责合规性复核及安排审议 [5] - 申请单位出现债务到期不能履约 财务困难或深交所认定情形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5]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 [6]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 财务部负责办理手续及后续跟踪监督 [6] 信息披露 - 披露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 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会议记录 保荐机构意见及其他文件 [7] - 公告内容需包括资助事项概述 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风险防范措施 关联方共同投资时的其他股东情况 董事会意见 保荐机构意见 累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等 [7] - 已披露事项出现被资助对象未及时还款 提供担保方出现财务困难或深交所认定情形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措施 [7] 罚则与附则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将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 -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 [8]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8]
天源迪科: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