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公司取消监事会设置,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1] - 公司章程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1] - 修订后的章程明确职工权益保护,增加"职工"作为合法权益维护对象[1] 法定代表人制度更新 - 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2] - 明确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并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3] - 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3] 股东权利与义务调整 - 股东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符合规定者可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6] - 股东诉讼权利得到强化,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起诉讼[9][10] -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明确九项具体义务要求[11][12] 股份管理规定变更 - 公司股份类型明确为"面额股",每股金额保持人民币1元[4] - 股份回购情形增加"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条款[4][5] - 股份回购后的处理时限和要求保持不变,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5] 股东大会制度优化 - "股东大会"统一改为"股东会",相应条款同步调整[13][14] - 股东会提案权门槛从3%股份降至1%,提高小股东参与度[21] - 明确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具体情形,完善决议效力认定标准[8] 对外担保规范完善 - 对外担保审议标准更加严格,新增"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14][15] - 担保决议通过标准调整,董事会审议需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5] - 特别明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15] 会议召开与表决程序 - 股东会通知内容简化,删除"以明显文字说明"部分条款[22] - 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调整,明确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实行[35] - 网络投票时间规定更加明确,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下午3:00[23] 高级管理人员定义 -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明确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删除"监事"相关表述[3][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申报要求保持不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5]
株冶集团: 株冶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