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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光金铅: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25日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1] - 董事会于2025年7月26日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会议通知 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2] - 股东会于2025年8月12日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2][1] 出席会议人员构成 - 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472名 代表股份350,191,919股 占公司总股本32.1201% [2] - 其中中小投资者471人 代表股份77,962,182股 占总股本7.1508% [2] - 参会人员均为2025年8月6日股权登记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或代理人 [2] 议案表决结果 -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方豫光金铅集团回避表决 [4] - 同意票74,763,151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8966% 反对票2,960,731股占比3.7976% 弃权票238,300股占比0.3058% [4] - 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与总体表决结果高度一致 同意比例相同 [4] 法律合规性结论 - 股东会召集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5][3] - 律师事务所确认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将作为本次股东会必备文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