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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总则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或变更2名或2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旨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和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 [1][3] - 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投票权总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1] - 股东可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将投票权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终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1]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董事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2]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2]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会前提交书面承诺和详细个人资料 独立董事还需声明独立性和资格 [3] - 董事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需进行差额选举 [3]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 选举独立董事与股东代表董事分开进行 以确保独立董事比例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4] - 股东投票时只投同意票 不设反对票和弃权票 且投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总票数 [4] -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 由董事会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最终结果 [4][5] 董事的当选 -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多少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 [5][6] -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6] - 若因票数相同导致董事会人数超限或不足时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另行召开股东会补选 [6] 附则 - 股东会投票表决前需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6] -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