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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 江苏索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核心观点 -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明确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机制[1] 人员组成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委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1] - 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1] - 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可连选连任[1] 职责权限 - 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2] - 监督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协调内外部审计 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2] - 监督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检查公司财务[2] -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要求纠正 提出解任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2] -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满一百八十日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对违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3] - 九项具体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包括披露财务信息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等[3] 决策程序 - 审计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报告 外部审计合同 披露信息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等资料[3] - 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 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4] 议事规则 -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一次 提前三天通知 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4]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可通讯表决[4] -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其他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5][6] -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10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