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豁免 [1][2] - 要求信息披露行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机制规避义务 [1] 国家秘密相关豁免规定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且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承担保密责任,确保披露内容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2] - 不得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2] 商业秘密暂缓与豁免条件 - 符合三种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后若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需及时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披露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4] 信息披露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涉密内容 [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及内部审核程序 [3] - 证券部需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少10年 [4] 内部审核与责任机制 - 职能部门及子公司需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3][4] -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并向董事长提出建议 [4] - 违反制度将视情节给予内部处分或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5] 制度执行与报备要求 - 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向浙江监管局和深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 - 执行过程中若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则按新规定执行 [5]
伟星新材: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