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适用范围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离职程序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适用于公司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 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及保护股东权益四大原则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形 [2]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说明辞职原因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2]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3]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60日内完成补选 [2] -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时辞去职务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依法解除董事职务 需经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被解职董事有权申辩 [3] 离职责任与义务 - 董事离职后5日内需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及财务资料移交 由董事会秘书监交 [4]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4] - 离职后不得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及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5] - 擅自离职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 [5]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6]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需在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持股变动规定(如持股总数25%的转让限制) [6] - 持股变动承诺需严格履行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并报告监管部门 [6]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扬州金泉: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