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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合达: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定义为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通过协议能实际控制的公司 [1] 投资类型定义 - 包括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1] - 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1] 投资决策机构 -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为投资决策机构 各自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2] - 投资决策权行使以公司章程为依据 [2] 投资实施与管理 -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主要负责人 负责投资项目具体实施并向董事会汇报进展 [2] - 公司证券部为对外投资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效益评估 财务部负责资金筹措和出资手续办理 [2] - 证券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控 跟踪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及收益情况 定期向管理层汇报 [3] - 项目实施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转让时 证券部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汇报 [3] 金融投资内部控制 - 公司需建立健全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内控制度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 - 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和其他高风险领域投资 [3] - 金融投资需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实施 投资主管单位需定期以书面形式上报财务部和总经理投资环境状况、风险收益状况及行情预测 [4] 委托理财管理 - 委托理财需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4] - 需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限、投资品种、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4] - 公司需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4] 投资收回与转让 - 公司可在特定情况下收回对外投资 [4] - 公司可在特定情况下转让对外投资 [4] - 投资转让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办理 批准程序与权限与实施投资相同 [4] 制度解释与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5] -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5]